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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商品实行征槯(专卖)以取得财政收入是西汉及唐以后的历代王朝所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唐代已经出现了槯茶制度,但其真正的兴盛则是在宋代以后。宋代开始国家对于茶叶长期实行政府专独占收购批发环节,商人只得从政府从购买茶叶进行销售的政策。这项制度对于整个宋代的茶业经济及茶业叶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此后的朝代政府都多有延续宋代发展起来的槯茶制度。

唐代槯茶:榷茶的最早出现可以追溯到唐文宗太和九年(835年),王涯被任命为江南榷茶使。王涯制定并实施了残酷的榷茶措施,命令百姓把他们的茶树都挖掘起来移植到官场中去,并把他们已经加工好而尚未出售的茶叶统统烧掉。这一举措导致民间怨声载道。但正好“甘露事变”发生, 王涯为宦官们所杀。这时大臣令狐楚提出取消榷茶,皇帝下诏停止,唐代榷茶就此结束,历时仅为短短的两个月。

十三山场与六槯货务:十三山场与六榷货务是宋代东南地区实施榷茶的重要机构,十三山场是指淮南蕲州王祺、石桥、洗马,黄州麻城,庐州王同,舒州太湖、罗源,寿州霍山、麻步、开顺,光州商城、光山、子安场等收茶场。六榷货务是指江陵府、蕲州蕲口等贮藏批发茶叶的机构。这两个机构终于嘉祜四年(1059年)。

六榷货务所在之地都是所谓的“要会之地”,这些地方即是茶叶的集散地,又是交通要冲,它们将东南各地的茶叶分别集中起来,由当地所在的榷货务掌握,然后再转向各地售卖。这种措施切断了商人同园户的直接联系,保证了政府对茶利的垄断,同时使商人所交纳的金帛的价格与各榷货务存茶叶数量的价格相当。这是宋政府维护其对茶利的垄断的办法。

十三山场是宋政府在淮南产茶地区设立的机构,茶区种茶的民众被称作“园户”,隶属于所在的山场,园户交茶租和自己的“食茶”,按官府制定的价格卖给山场,而另一方面商人要想取得十三山场的茶叶,必须先在京师交纳一定的金帛,然后到指定的山场获取茶叶。宋政府通过山场控制园户,以“本钱”切断他们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联系,以此来垄断茶利。


交引法:宋代槯茶制度的发端要追溯至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这一年宋政府开始参与南方北贩茶叶的经营,政府开始对经春蕲北销的江南茶叶实行官府垄断收购。这项举动成为了宋代官府确立槯茶茶法的引子。至乾德二年(964年),政府扩大了对江南北销茶叶的全面垄断,对江南北销茶叶正式实行专卖。此时江南商人不许过江兴贩,其茶除折税外悉由官买,宋朝茶商贩茶需“入金帛京师,执引诣沿江给茶”,向朝廷购买。因商人在京师交纳金帛后到沿江地区购买茶叶是以交引为凭证,所以这种槯茶制度又被称作“交引法”。在北宋初期特殊形式下形成的以垄断收购为特色的交引法是北宋前期东南地区的主要槯茶制度。

折中法:端拱二年(989年),由于军队急需军饷粮草,槯茶制度开始实行折中法,以此通过民间商人运输军用粮草换取茶盐等槯货来保证军队后勤的供应。所谓折中法,即不同产品之间进行相互的折价用以兑换,当时的折中法具体为商人运粮草于边塞下,按照运输距离的长短折算价格,接受粮草的机构发给商人凭证到京师去换取钱财,或者到江淮荆湖地区换取等价的茶盐。由于茶利丰厚,茶商获取茶叶后转卖西北地区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同时政府通过 “加抬”“虚高”等优惠价格手段吸引商人运送粮草,因此一时有大量的商沿边贩运送粮草换取槯货凭引。至道二年(996年),宋夏战争的爆发导致了官茶的陈积,政府为了缓解财政,从而出现了槯茶制度中三说法与现钱法。所谓现钱法,即商人在边塞地区的粮草直接以现钱折中换取钱财或者等价的茶引。而所谓三说法是指商人以茶叶,香药,现钱三种物品按照比例折中的办法。这两种方法本质都是沿边折中法,它们都只涉及到了茶叶是否直接用于沿边折中的变化,并未触及茶叶的生产与收购环节。三说法与现钱法曾断续几次出现在槯茶历史上。

贴射法:贴射法是对交引法的彻底改革。宋政府实行榷茶制之后, 国家、商人和园户之间展开了斗争, 这种斗争使宋政府一再改变它的茶法因而出现了贴射法。贴射法允许商人于园户直接交易,“令商人就出茶州官场算买, 既大省车运, 又商人皆得新茶”,而政府从中按交引法时的槯茶净利收取息钱。政府设置的榷货务和茶场不得干涉, 这种允许商人于园户直接交易的管理制度又被宋人称作“通商法”。然而贴射法施行的时间远不如交引法长,直至嘉佑四年(1059年),只在淳化三年(992年)和天圣元年(1023年)两次施行贴射法。贴射法虽然解决了沿边折中法才上的虚估问题,但其对于政府而言的存在一个巨大的弊端,即减少了槯茶的茶利收入,欧阳修曾说嘉佑法有一利而有五害。

嘉佑四年(1059年),宋仁宗在听取了多方意见后,诏罢十三茶场和六槯货务,“开江淮茶禁,听民自卖,通商收税”。宋代自乾德二年(964年)至此,茶法更改反复变化,但在江淮和东南执行的基本上都是禁止自由通商的槯茶制度。嘉佑四年罢槯实行通商法后,过去实行禁槯之地,“惟腊茶(建茶)禁如旧,余茶肆行天下矣”。然后这次禁槯并未达到永久的效果,1072年,政府以福建茶叶陈积,诏福建茶在京,京东西,淮南,陕西,河东禁槯,余路通商。1074年,东南槯茶时无禁槯的蜀茶开始了它的禁槯历史。到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东南和广东茶开始复槯,除汴京及开封府界、陕西路通商外,宋境均为槯茶地。至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变法后,嘉佑通商法彻底的被取代了。

四川茶法:宋代茶法的一大特点是地区差异大,其中又以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相差甚远。在北宋时期,四川茶法有别东南茶法的严格禁槯,而是由通商法向禁槯的缓慢转变,至南宋开始,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宋初,四川茶法为通商法,《宋会要辑稿》里记载道:“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宋史·食货志》这样记载:“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可见,除了茶不可以出境以外,茶农皆可自行处理所种之茶。所谓“禁其出境”指的是四川的茶叶只能在川峡境内“听民自买卖”,园户和商人不得擅自将茶叶输出川峡地区。川茶若要外运,只能由官府经营或经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茶园户不能私自运茶出川峡,只有在出茶州县取得“长引”的茶商才有资格“兴贩”茶叶,还要按规定路线,“逐处上簿”,按时把茶叶运到指定的茶场“中卖入官”。

四川的槯茶机构为茶场司,由于川茶与茶马交易有着密切关系,因此茶场司被赋予了比一般地方机构更大的权利,甚至可以凌驾于其他地方机构之上。至崇宁四年(1105年),茶马二司合并成茶马司,成为茶马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下又设买茶场、卖茶场和搬茶递铺,由此构成了一个购销机制完整的槯茶系统。

北宋四川茶法虽然保障了茶马交易的顺利进行,但也产生了许多弊端,例如造成了与东南茶法的差异,使得天下茶法不得统一,官府垄断收购导致私茶日益严重,各种税收以及压价压秤收购茶叶使得园户利益受损等。

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 ,朝廷采纳了成都府转运判官赵开对于改革茶法的建议,任命赵开为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赵开将四川茶法改成了茶引法,其基本制度采用了蔡京合同场法以引槯茶的间接专卖制,商人只要执引即可与茶园茶户进行直接的交易。


蔡京变法:宋徽宗时期,蔡京对东南通商茶法进行了三次变革。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推行长短引法,其最直接目的在于增加政府的茶利收入,改变通商法下茶利微薄的状况。所谓长短引法,即商人贩茶需先到官场购买茶引,茶引分长引和短引,其中短引允许商人在茶场输息算买,长引则需要商人于京师入钱物算买。短引茶限于旁近郡县销售,长引茶有规定的住卖处。京师和西北三路是商人贩易长引茶的主要地区。此次茶法变革也属于官商联合专卖,但是它的就场发引卖茶减少了槯货务山场的集中发卖的运输环节,有利于茶叶的流通,其中短引法尤适合于小商贩的销售。

崇宁四年(1105年),蔡京对茶法进行重大改革,推出了卖引法。卖引法废除了官府垄断茶叶收购批发的制度,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但通过印造和发卖茶引权的垄断来获取专卖利益。此次茶法对茶叶流通各个环节均有管理条例。商人买茶前必须向官府买茶引和笼篰:茶引仍分长短两种,“长引许往他路,限一年,短引止于本路,限一季”,商人贩茶必须持新法茶引;笼篰也由官府统一制造。为了鼓励商人贩茶的积极性,政府规定商人贩茶还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耗茶并且对耗茶的量进行了统一规定。卖引法允许商人园户直接交易,但仍是专卖法,与嘉祐通商法有本质的区别,它初步奠定了“以引榷茶”制度的模式。

政和二年(1112年)蔡京进行了第三次茶法改革。这次改革仍然允许商人于园户进行直接交易,不同的是通过政府发引、验引、批引、缴引的方式对商人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都茶务是唯一的卖引机构,茶引的印造与发卖则全权收归中央。政府印造和发卖茶引都有合同底簿,因此此次茶法又被称作合同场法。由于京师都茶务统一发卖茶引,因此此次茶法又被称作都茶场法。此次茶法变革最终确立了“以引榷茶”的模式,成为此后宋朝统治者一百余年奉行不变的茶法,并被南宋所继承。

在宋代,各地茶法都经历了由通商法向垄断收购的转变,并最终走向了以引槯茶的过程。蔡京茶法是宋代槯茶制度由官府垄断收购转向以引槯茶的标志。它使得茶利明显增加并且高度集中于朝廷。蔡京茶法调整了当时封建社会的经济管理政策,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茶法的苛酷使得民有怨言,私茶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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